經核實,此說法源於2013。當年,韓國實施了《輕微犯罪處罰法》,其中包括了對盯梢行為的處罰,即違背對方明確意願,不斷試圖接近對方並反復要求見面、接觸或觀察、盯梢等行為。違者將被處以最高65438+萬韓元(約合人民幣541.73元)的罰款或拘留。
可處罰的情形有:在對方有明確拒絕意圖的情況下,仍多次(三次以上)提出見面或約會要求的;如果有足夠的理由讓對方感到害怕或不安全,哪怕是兩次要求見面或約會,都可以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