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區別如下:在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中,陪審員在審判過程中與法官處於同等地位,在審判過程中,
除不擔任審判長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法官相同,是案件合議庭成員。
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實行有償制度。
在西方的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團的地位與法官不同,在案件的審理中,陪審團不能與法官處於同壹地位。
陪審團應當在法官對案件作出結論後對案件事實發表意見,他們的意見在壹定程度上對案件的判決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在辦案中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而人民陪審員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任命沒有陪審員復雜,學歷沒有法官高,工資也不在人民法院發。
人民陪審員也不參與案件的執行。人民陪審員不單獨辦案,不在普通程序中擔任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