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的檢察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方式是起訴解體,由當事人本人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政府提起訴訟,類似於現在的自訴;另壹種方式是由各級政府和監察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類似於現在的公訴。與秦朝不同的是,漢朝確立了“親親相隱”的原則,除謀反、造反等重罪外,親屬不負責控告強奸的法律事務。在逮捕在押罪犯的過程中,對貴族、官員、老人、青年、殘疾人和孕婦給予特殊優待。由於他們的高貴地位或身體狀況,他們不得佩戴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