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和水上的領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第三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有關民用航空活動的法規和決定。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設立的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根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授權,對各地區的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