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處建設工程價款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