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86的《民法通則》沒有直接采用法律行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的概念。在制度設計上,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違法行為不能合法地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例如,盜竊——他不能合法地引起物權的變動。因此,合法行為必須排除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