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0條。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執行。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
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交易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