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的連帶責任隨著合夥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合夥債務的消滅而消失。合夥人僅對其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壹種對外責任。合夥企業內部,債務承擔仍按出資比例或約定確定。因此,如果合夥人承擔的外債超過其份額,他有權就超過其份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加入合夥企業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