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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內部法律關系是什麽?

《合夥企業法》將合夥企業的性質定義為“營利性組織”,享有收益,承擔風險。所以合夥的目的是獲取利益,這就涉及到剩余分配和損失負擔的問題。合夥企業盈余分配是指合夥企業當年或者壹段時間經營利潤,依法納稅、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公積金後的剩余利潤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意味著合夥人按比例分擔債務。至於利潤分配的時間,原則上應由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壹般應按年進行,即根據年終結算的結果進行。但對於特殊或者臨時合夥,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也可以按照壹定期限進行分配。壹般來說,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夥企業在分配盈余時,必須預留足夠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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