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造成的損失負責。
3.退夥對合夥企業過去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理論分析
可以提出以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全體合夥人同意。
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按退夥處理;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該抵押無效。如果這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他們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作為退股處理,必須對合夥企業過去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