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企業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