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登記合夥企業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合夥企業名稱違反法律規定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其他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93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夥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合夥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