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夥,即由普通合夥人組成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企業;
2.有限合夥,即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企業。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