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2.相應扣除退出者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3.返還退出者的財產份額,可以返還金錢,也可以返還實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壹條
合夥人退夥時,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該合夥人進行清算,返還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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