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合同的合夥,應當善意友好協商,並書面確認協商結果,相當於補充合同;如果分歧較大,要考慮法律問題,保留相關證據。我們決不能在夥伴之間進行冷戰。這個矛盾不解決,只會加深。如果確實無法協商,應及時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如果合夥糾紛遲遲不能解決,只會增加各方損失,合夥組織或企業陷入困境,對各方都不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0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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