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壹定不能有偽造的聊天記錄。首先,作為證據的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客觀真實,不是修改或刪除的內容;其次,作為證據的微信聊天記錄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最後,微信聊天記錄壹定要合法。這樣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屬於電子數據。
法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