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債務履行困難。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