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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二章規定了合同成立的條件。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1,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方。2.締約雙方履行中意合同主要條款的根本標誌是締約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壹致;3.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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