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條件是:(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2)合同當事人表達了真實意思。(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的內容必須明確或可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