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要約表明該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以合同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