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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313條
合同法第313條
法律上說的情況是托運人和壹個牽頭承運人簽訂合同,然後牽頭承運人找另壹個承運人完成運輸,相當於承運人把任務發包給不同區段的承運人。如果某壹段出現問題,毫無疑問,主導合同的承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擔各段的承運人也要承擔作為次債務人的責任。
如果托運人單獨與各區段承運人簽訂合同,使各合同相互獨立,壹旦某壹區段出現問題,該區段承運人可以直接依據合同承擔責任,其他承運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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