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71條規定,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認識錯誤,致使行為後果違背自己意思,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法律指出了誤解的三個主要標準:(1)由於誤解,行為人的行為違背了意思。(2)重大誤解造成的損失必須是重大損失。(3)行為人必須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有錯誤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