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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63條與物權法第116條的沖突及如何適用。

毫無疑問,這兩個條款是沖突的。《物權法》第116條顯然是對《合同法》第163條的補充。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基本法理,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

《合同法》第163條對孳息作出了相對剛性的規定,即孳息只屬於所有權人;《物權法》第116條對孳息作了寬松詳細的規定,但充分考慮和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區分所有權利人和用益物權人的所有權。

所以應該先適用新法,即物權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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