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63條對孳息作出了相對剛性的規定,即孳息只屬於所有權人;《物權法》第116條對孳息作了寬松詳細的規定,但充分考慮和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區分所有權利人和用益物權人的所有權。
所以應該先適用新法,即物權法第1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