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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廢除後,還能以《合同法》為依據嗎?

法律主觀性:

廢除合同法。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我國正式實施民法典。《民法典》第1260條規定,自2021 1 1起正式實施。同時,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因此,合同法被廢除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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