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解除的兩種效力成立:壹是將來生效,即終止履行;第二,合同的解除可以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當事人雖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屆滿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約定異議期間,自合同解除之日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的;(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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