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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勞動仲裁條款怎麽寫?

合同的仲裁條款應規定如下:壹是必須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物權糾紛;三是選擇仲裁委員會。只有仲裁地點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2021,65438,10月53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及示範文本。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507條

合同未生效、無效、被撤銷或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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