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是指標的物,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物品、金錢和義務都可以是合同的標的物。當然是數量。即商品的價值和貨幣的數量。《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70條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