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543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變更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是在尚未履行或完成之前簽訂的,當事人可以不經協商而變更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雙方各執壹份。所以更改合同日期並不違法,但是會影響合同的時效性。
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直接影響合同成立的時間。當事人已經受到合同關系的約束,在法律上需要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所以如果要改變合同的預期,需要在雙方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協商變更,這樣才會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