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合同內容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雙方自由約定。因此,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內設備出現質量問題,保修期順延”,是對合同權利義務的有效約定,並不違法,該約定合法有效。
但協議中“延長保修期”的內容不夠明確,沒有確定是在原保修期內扣除因質量問題導致的維修時間,還是在因質量問題導致的維修完成後重新計算保修期。因此建議進壹步協商確定具體內容。比如可以修改為:如果設備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正常維修後在知道原保修期的基礎上延長保修期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