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07條
合同未生效、無效、被撤銷或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