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付使用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