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只要違約金的數額低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但不限於違約金數額“過低”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這壹規定意在強化違約金的填補功能,使違約金的作用至少等同於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兩種責任的效果是否實際等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理由是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因此,壹般行使債權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權利。債權人請求增加違約金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損失大於約定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