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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名稱的變更

法律主觀性:

合同主體名稱變更無需重新簽訂,合同仍然有效。合同主體名稱的變更並不意味著主體的變更。除非與對方協商壹致,否則不得輕易變更或終止之前簽訂的合同,合同應按約定繼續履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合同沒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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