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丙、丁私下簽訂了《股份分配協議合同》。由於C、D不是公司股東,無權簽訂這樣的協議,其投資分紅不受公司章程約束,受《公司法》保護。
這個協議的性質是錯誤的。丙、丁要與甲簽訂類似投資代理機構的協議,主要內容是丙、丁委托甲投資經營,詳細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紅利分配。這樣雙方的權利義務就符合民法和合同法的規範。
還有壹點,公務員法明文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希望C和D不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