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侮辱、誹謗等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方所知。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律角度看,公眾人物提起名譽侵權之訴的主觀過錯應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前提。即使沒有實際的惡意行為,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3.侵權的客體應該是特定的人(即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4.結果,侵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使被害人感受到不公平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創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