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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的和解、長期履行、終止和執行

法律分析:達成和解協議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二)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恢復執行或者不恢復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恢復執行後,人民法院不受理執行申請人就履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

第十四條申請執行人對和解協議的履行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受理後,可以裁定終止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在訴訟中自動轉為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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