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公開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四、警車執行搶險、救護、追逐、護衛等緊急任務時故意設置障礙。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