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河流中可以設立禁養區。禁養殖區(簡稱“禁養殖區”)的範圍包括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保護區內國家水產種質核心區、未經批準使用的無居民河流島嶼(含沙洲)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等六類;港口和水路;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全民所有的河流、灘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從事水產養殖的區域。禁養區,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在規定範圍內禁止畜禽養殖的區域;禁養區內已建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性、堤基土質情況等。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在河道管理範圍毗鄰的區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鉆探、爆破、挖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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