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調整政府特殊津貼標準的通知》
1.從2009年6月5438+10月1起,月政府特殊津貼標準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
二、調整政府特殊津貼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