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規應當取締的挖采、售砂點、來料加工、砂石堆放點、商品混凝土站等企業和個人,應由雙方自行整改,清除砂料,並恢復土地原狀。限期自行整改或者拆除,並及時拆除到位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拒不清運、拆除的,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沒收非法開采或堆放的砂石,並依法加大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