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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哈特的理論。

哈特還提出了著名的最小自然法理論。這個自然規律是基於人性的,它的存在是因為1。人們是弱者,要求克制和保護自己的生命,以避免使用暴力;2.人與人是平等的,壹個人不可能長期脫離他人,所以人與人之間要相互妥協和約束,這說明法律和道德義務的基礎是壹個相互約束和妥協的體系,所以社會的控制需要道德和法律兩種形式並存;3.人的利他主義是有限的;4.人類社會的資源是有限的;人的理解力和意誌力也是有限的。

此外,哈特還在《法律的概念》中討論了廣義的法律概念和狹義的法律概念,並將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理論引入國際領域,闡述了國際法的相關問題。

《法律的概念》壹書充分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戰後西方法哲學發展的壹些新趨勢,為新分析學派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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