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辦法》
第五條報考人民警察,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壹)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少年管教的;
(二)有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國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