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使用無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並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校車超過核定人數載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車輛,直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