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及相關法律規定,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並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也就是說,項目應當取得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招標前已落實初步設計和概算、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以及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 只有具備以上條件,項目才能啟動招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