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我國,關於法律溯及力的規定壹般是從舊到輕,也就是說,對於法律修改前發生的行為,壹般適用舊法,如果新法較輕,則適用新法。
3.妳的行為發生在2008年,當時新修訂的《條例》還沒有生效(2009年6月65438+10月1才生效)。如果計生部門的繳費決定是2008年作出的,那麽按照舊的規定是正確的。如果計生部門在2009年才發現妳的情況,並做出繳費決定,那就違背了寬嚴相濟的原則,因為此時執行新規定對妳更有利。
如果妳滿意,請采納。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