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地產經紀管理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以及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進行監督。
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