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法律工作者充分發揮親民惠民優勢,著力解決基層法律服務市場供給不足失衡問題,促進全省城鄉法律服務協調發展。
2.代理基層群眾民事(行政)訴訟,提供法律援助,擔任村(居)法律顧問,積極參與基層法治建設,提供法律事務咨詢,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等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