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具體由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管理。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