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護士條例》
第十二條護士執業後,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和參加社會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護士執業後,有權獲得與其護理工作相適應的健康保障、醫療保健服務。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有患傳染病危險的護士,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護士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其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職稱;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加入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