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護士條例》第三十壹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